中红字〔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卫生局:
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继续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并结合试点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扎实工作,奋发有为,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开展、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下一步的器官捐献工作。
三、工作目标
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政策出台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完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规章制度、队伍建设及监督保障等。
四、具体措施
(一)对于已经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积极推动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或出台,为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器官捐献工作提供法规保障。
2.按照《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和职责》(附件1)的内容,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争取在设置独立机构、增加经费支持等方面有所突破。
3.严格按照《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附件2)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4.大力加强宣传工作,把器官捐献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宣传红十字精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增强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宣传纪律,制定宣传预案,准确把握舆论导向。
5.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加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协调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切实提高开展工作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器官捐献工作队伍。
(二)对于尚未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要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大宣传推动力度,普及器官捐献知识,提高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重要性及科学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对提出捐献登记要求者,省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对发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捐献案例,省级红十字会应及时联系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具备一定条件的非移植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器官捐献工作开展,特别应在及时发现潜在捐献者、为器官获取提供便利等方面提供支持。
4.对于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由省级红十字会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提出申请,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批准后,正式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5.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审慎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共同推进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组织结构及职责
2.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流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